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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监管局,省属及中央驻皖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0〕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是防范事故、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是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好。专项整治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宣传教育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依法整治,强化安全许可源头管理,推动化工企业进入集中区域。通过专项整治,着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努力防止一般工亡事故,杜绝较大、重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二、重点整治工作
(一)着力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措施和安全监控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在用的老装置、老罐区开展彻底排查,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坚决报废,不留隐患,能够继续使用的,要改造升级,使安全设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开展查隐患、反“三违”的整治行动。各地要督促化工企业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持续开展,不留死角,确保及时发现和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责任、措施、经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企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3028)—2008〕,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加强班组建设和岗位培训,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特别是对进入受限空间、装置开停车、动火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并在作业前开展危险辨识,掌握防范措施、自救和互救方法,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防止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督促化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防护面具、自救器等防护装备,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有针对性地强化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及竣工验收等规定程序。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予以处罚;对未经试生产(使用)备案的试生产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活动并予以处罚;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四)开展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整治行动。各地要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管理,自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建设,否则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许可。凡入园化工项目,未履行项目安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对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要采取措施搬迁到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只允许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技术改造。
(五)开展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的整治行动。各地要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尽快改造提升装置自动化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对现有涉及15种“化工危险工艺”而没有实现联锁自动控制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工艺过程的联锁自动控制和自动报警;涉及合成氨、氯碱、光气、氧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凡在2010年底前未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一律视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化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或依法关闭。
2.对新建涉及“化工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特别是液态烃、液氯、液氨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装备安全联锁装置,否则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和布置2010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杜绝在整治工作中出现走过场的现象。要做好工作部署,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依法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全省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要建立工作基本情况台帐,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专项整治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的台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坚决盯住不放, 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继续对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做到逐个辨识,对已辨识属于“化工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见附件1)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自动化改造进程,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自3月份起,请各地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进度(见附件2)报送我局危化处。
(三)强化监管,务求实效。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要突出实际效果,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对周边环境复杂、整体安全条件较差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转产、退出或采取关闭措施。对长期停产和准备退出的企业要加强对设备内残留物料的处置和清理,避免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指导,宣传到位。各地要加强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大宣传力度,使化工企业从业人员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主动进行安全防范的意识,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要不断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典型引路;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整体推进。 请各地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危化处。
附件:1. 全省涉及“化工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情况统计表(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2.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化工危险工艺”造化改造进度情况月报表(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二○一○年二月一 日 |